家用的非运营的小、微型载客汽车,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,两年检验一次,使用6年至15年,一年检验1次,使用15年以上,一年检验2次,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,第二十一年起,每3个月检验1次。
北京国四车没有强制报废年限,据最新法规政策限定,当前汽车将报废工作年限改为里程数,报废的驾驶行程限定为60万公里:
1、只要半年年审一次,审核通过即可继续使用,不过假如超过60万行程,就必须要强制报废了;
2、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含汽车、含越野型)使用15年,到了报废规范后要求继续使用的,需要审批,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工作年限,每年定期检验2次,超过20年的,从第2一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;
3、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到了报废规范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限定程序办理,但可延长使用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,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,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,超过15年的,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;
4、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工作年限调整为10年,到了报废规范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限定程序办理,延缓报废使用不允许超过4年,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。
北京汽车报废办理程序
1、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填写《机动车变更、转让、改装、停止行驶、报废审批申请表》,并加盖车主印章;
2、登记并审核申请,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出具《车辆报废通知书》;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,经车辆检验鉴定,符合汽车报废标准的,发给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;
3、车主持《通知书》自行选择回收企业;
4、回收企业查验《车辆报废通知书》后进行拆解,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、发动机缸体破碎、车架(底盘)切除,并拍照,出具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并支付残值;
5、车上有《申请表》、《某某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》、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和车辆解体照片。经检验、验证、签字后,回收车牌,按规定报审,办理报废登记。